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攀枝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监督管理,保障机械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川建发2006151号、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川建发200888号)、四川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意见(川建发200865号)等法规和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攀枝花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工地是指办理完毕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委托攀枝花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在建筑工地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