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关于印发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了加强对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监督管理,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查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第一章机构与人员第一条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第二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第三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无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记录。第五条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必须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