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2007-01-31第一章 机构与人员第一条 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与申请企业拟经营规模相适应。第二条 企业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第三条 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第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应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所经营药品的知识,无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记录。第五条 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具有药学(含相关专业,以下同)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下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第六条 企业应配备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从业药师)。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组织考核合格的人员。第七条 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