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第五条 总部企业包括综合型总部和职能型总部两大类。 第六条 申请总部企业的母公司,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资产总额不低于15亿元; (二)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亿元;(三)在国内外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母公司为跨国公司的,在中国境内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个。第七条 综合型总部是指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全部职能或某几个职能的总部企业。申请综合型总部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母公司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 (二)申请企业注册在本市,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亿元以上;(三)申请企业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四) 申请企业市内外的生产型控股企业、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第八条 职能型总部是指企业发展相对成熟,发展空间较大,具有部分总部职能,并且其母公司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较大型企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一)投资总部。企业在本市注册,注册资本或净资产1亿元以上,以资本运作为主,企业的日常运营及长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