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民用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J133-90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1年3月1日 第一章 总则1.0.1 为了使民用建筑照明设计符合建筑功能和保护人们视力健康的要求,做到节约能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和维修方便,特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和住宅的照明设计。1.0.3 民用建筑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二章 照度标准2.1 一般规定2.1.1 民用建筑照明照度标准值应按以下系列分级:0.5、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300、500、750、1000、1500和2000lx。2.1.2 照度标准值是指工作或生活场所参考平面上的平均照度值。2.1.3 根据各类建筑的不同活动或作业类别将照度标准值规定高、中、低三个值。设计人员应根据建筑等级、功能要求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