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江苏煤矿安全培训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江苏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2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监督管理工作,依照本细则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务局局长,煤矿矿长等人员。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者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地测、调度等职能部门(含煤矿井、区、科、队)的负责人。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