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浙江省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价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管理、奖优罚劣、持续改进的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发挥风景名胜区在生态文明建设、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建设美丽浙江中的作用,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浙江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和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建设厅)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开展监督检查和管理评价工作。第三条 评价过程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遵循科学简明、公开公平、动态持续的原则。第四条 管理评价工作四年为一个周期,每年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开展自查,由省建设厅组织相关部门与专家进行抽查。原则上一个评价周期内,对每个风景名胜区开展不少于一次检查。第五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评价应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的管理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进行。当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