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事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提高海事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和水平,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执法证的管理行为,依据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交通部199716号令),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直属和地方人民政府所属海事管理机构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海事执法证”)的管理。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负责全国海事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和海事执法证的管理工作。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简称“省级地方海事局”)负责本办法在本辖区的实施工作。第四条 海事执法证是海事执法人员实施各项海事执法工作的唯一法定执法资格证明和执法身份标志。第五条 海事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实行培训、考试、资格审定、持证上岗和跟踪考核的管理制度。第二章 海事执法人员资格第六条 从事海事行政执法工作、海事法制工作和海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海事执法人员”)应当持有海事执法证。第七条 海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