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海南师范大学公章管理与使用规定 (海师办201418号文印发)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章的管理,维护公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划清公章使用的权限范围,严格事务审批程序,规范用印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单位的领导应当高度重视公章管理与使用工作,模范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各单位的公章监管人员应具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认真履行岗位责职。第二章 公章的刻制第四条 凡需刻制印章的党群系统单位后向党委办公室、行政系统单位应向学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两办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党委办公室统一办理有关刻制印章事宜。第五条 除学校党委和学校印章外,其它印章的规格直径不得超过40mm。第三章 公章的管理与使用第六条 公章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学校党委公章、党委证明专用章、党委办公室公章由党委办公室主任指定专人掌管;学校公章、证明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学校钢印和校长签名章由学校办公室主任指定专人掌管;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