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档案序号08. . 广西省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委 托 单 位 (盖章)维修保养单位 (盖章)广西省公安消防总队统一印刷说 明 1、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明确确定: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2、单位应当与具备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格的企业签定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修保养合同,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消防设施每月定期检查,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维修保养每12月全面进行1次。3、维修保养单位对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负责。4、委托单位应当及时将维修保养单位维修保养记录归入单位消防档案。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记录委托单位维修保养单位维修保养人员维修保养日期建筑名称项 目维 修 保 养 情 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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