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交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14282号第一章 总则1.1 为规范可交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交换债券”)的业务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1.2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股东公开发行的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参照适用本所公司债券相关业务规则。1.3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可交换债券及预备用于交换的股票的相关信息,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作出独立、慎重、适当的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1.4 证券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为可交换债券相关业务提供服务,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1.5 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细则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对可交换债券的发行及上市交易进行监管。第二章 上市交易2.1 发行人申请可交换债券在本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开发行;(二)债券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