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最后更新:2004年8月26日 劳动部、公安部文件(89)化工字第73号 关于颁发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劳动厅局(劳动人事厅)、公安厅(局)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局:为加强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化工部、劳动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现予颁布。请你们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认真执行。在执行中有任何问题,望及时报化工部。化工部劳动部公安部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五日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利用电石生产瓶装溶解乙炔的厂(站),不适用于生产化工原料气的乙炔厂(站)。生产管道输送乙炔气的厂(站),应参照执行本规定。第三条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