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行政可诉性【论文提要】一、从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来看,公安机关对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行为属具体行政行为二、从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与技术鉴定的比较来看,认定行为亦属行政行为,且系具体行政行为。三、公安机关对火灾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的行为,其实质就是行政复议,而且属于非终局裁决的行政复议。四、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看,应当允许不服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正文】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火灾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火灾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结论。由于根据1998年4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未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就火灾事故所作的责任认定不服时,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热点。2000年3月20日,公安部以公复字20003号文对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请示(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