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及“三违”处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重大事故处理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公司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惩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按照国家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订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机关工作人员及所属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管理、技术人员、生产人员负有安全事故责任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在安全生产领域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相关责任可划分为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由公司纪委、监察、人力资源部、安全检部等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给予党、政纪处分、组织处理或经济处罚。 第四条 组织处理的形式有:诫勉谈话、通报批评、降职、调离、免职、解除劳动合同;党纪处分的形式有: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