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福建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福建省相关法规、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福建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按照规模和性质实行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管理和项目法人负责的管理体制。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验收制。第五条 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利工程项目勘测设计、工程施工、建设监理、质量检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水利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并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依据核定的经营范围和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参加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第二章 项目法人第六条 项目法人是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项目主管部门或有关地方政府在可行性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