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科技成果鉴定及管理办法 生效日期:2004年12月21日 修订日期:2011年4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科技成果的管理, 根据国家科技部、卫生部、教育部、省科技厅、省卫生厅及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经研究取得的并通过技术鉴定或未鉴定但以科研论文发表的科技成果, 包括理论成果、应用技术和开发成果以及软科学研究成果。第三条 凡是研究者在本职工作中利用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实验动物和各种未公开的技术资料做出的成果为职务成果;凡是研究者在业余时间利用自己的资金、仪器等完成的科技成果为非职务成果, 职务成果所有权属于国家, 持有权归单位。非职务成果所有权和持有权归研究者。第四条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职务和非职务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均可接受国内外奖励或其它荣誉, 但职务成果的完成者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国内外进行成果转让。如需转让, 必须通过科研处审查后, 报请医院务会同意方可实施。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