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一、公司治理模式的一般构架关于公司治理的概念描述虽然很多,但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认为公司治理是一组联系各相关利益主体的正式和非正式关系的制度安排,其根本目的在于试图通过这种制度安排,以达到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权力、责任和利益的相互制衡,实现效率和公平的合理统一。哈特认为,公司治理之所以成为必要,关键在于企业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代理问题,或组织成员(所有者、管理者、工人或消费者)之间存在利益冲突;另一个是不完全合约。而事实上,不完全合约(主要因交易费用过大引起的)是导致代理成为问题的重要因素,因为如果合约是完全的,委托就可以对代理人未来的行为及其结果有清楚的认识,同时,代理人对委托人的目的和动机也有清晰的认识,则即使存在代理关系,也无关紧要。因为所有关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都可以在合约上得到反映。本文认为,哈特把代理问题与合约的不完全性作为公司治理存在的两个条件,确实反映了公司治理的一种理论基础,无疑是恰当的。然而,哈特仅仅考虑了已签定合约的不完备性,而没有考虑形成合约过程中的不对等性。哈特隐含了签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