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股东代表、董事、经理、监事委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规范对公司外派董事、经理、监事人员的行为,切实保障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入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股东代表”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出席公司控股、参股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经理、监事”,是指经公司 会议研究决定,向公司及控股、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经理、监事。第三条 股东代表及委派董事、经理、监事是公司获取被投资企业信息的主要渠道,代表公司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赋予股东代表、董事、经理、监事的各项职责和权力,必须勤勉尽责,竭力维护公司利益。第二章 任职条件第四条 股东代表及委派董事、经理、监事应符合下列任职条件: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具有高度责任感和敬业精神;2、熟悉公司及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务;具备相关经济管理、法律、专业技术、财务等知识背景;3、与公司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在本公司工作(含试用期)满一年以上的员工;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