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燃料入库验收制度 为认真做好节能减排工作,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单位节能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首次供应燃料(煤、油、气)的单位必须进行检验,经检验其燃料质量符合锅炉使用要求的供户,方可长期供应。 2.对燃料的检验项目应根据燃料种类的不同予以区别对待,如燃煤应检验水分、灰分、硫含量、挥发份、低位发热量等;燃油应检验色度、水分、硫含量、密度、闪点、酸度、灰分、低位发热量等;燃气应检验水分、灰分、燃点、硫含量、低位发热量等。 3.每批燃料均应进行计量,固体、液体燃料应进行称重,气体燃料应进行体积测量。 4.根据我单位锅炉使用情况,燃煤低位发热量低于17700-21000KJ/kg或硫含量2%时,不得入库。 5.燃料采购应按发热量进行计价,如燃煤:-元/21000千焦,燃油:-元/40000千焦,燃气:-元/40000千焦。硫含量每超标1%,应扣减50元/吨。 6.燃料验收由(供应科或锅炉房主任)负责,并切实做好统计工作。能效监测计量制度为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