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县政府及其行政事业单位合同签订行为,减少因合同签订、履行不当造成的损失,有效维护政府及部门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县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提供公共服务或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以下统称合同),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县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开发区管委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合同,主要包括下列类型:(一)国有土地、滩涂、水域、森林、荒山、矿山等自然资源的租赁、发包、承包、出让合同;(二)国有资产的建设、养护、出租、承包、买卖合同;(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四)政府采购合同;(五)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六)政策信贷合同;(七)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咨询合同;(八)行政事业单位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