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论明朝官吏考核制度引言在我国古代,官吏考核制度一直是一项举足轻重的制度。它伴随着官吏的出现而产生,最初开始于公元前11世纪的尧舜禹时期,当时就有“三载考绩,三考黜陟”的原始考课法。而经过历朝历代的发展演化,到明一代,封建社会进入成熟期,各种制度都进入总结完善阶段。官吏考核制度也不例外,明朝产生了更加完备的考核制度,其特点是考满与考察相结合,反复强调秉公考核。这对于我们当今社会加强官吏管理制度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一、明朝官吏考核制度的确立及概况历史上,明朝的官吏分为九品十八级。按照品级高低分为高级官员和中下级官员,即四品以上为高级官员,五品以下为中下级官员;按照任职地区划分,可以分为京官与外官。京官是在京师中央机构担任职务的官员,外官是在各省地方机构中任职的官员,在各个机构官员设置上,又分为正官,首领官和属官。明朝官吏考核事宜由吏部、都察院共同负责。在吏部设考功清吏司,“掌官吏考课,黜陟之事”,明会典卷13吏部12京官考察。而都察院“遇朝觐考察,同吏部司贤否陟黜”, 孙承泽:天府广记卷12吏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