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细则根据国家和省局对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有关要求,结合我中心管理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工作行为,激发员工工作热情,经中心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制定本细则:1、原则:坚持考勤与绩效挂勾的原则,坚持体现奖优惩劣的原则,按照权、责、利相一致,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奖励原则。2、实施的范围与时间:2.1 中心全体人员。2.2 2013年1月起实施执行3、具体实施内容绩效考核根据中心考核、考勤相关规定进行。3.1 工作绩效考核3.1.1 中心将考核划为四个档次,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最多2人)、708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比重为:工作业绩60分、工作能力20分、工作态度20分。中心各部门每月、季、半年、年终对人员依据绩效考核表进行测评。测评结果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挂勾。考核合格以上的正常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月考核连续3次为基本合格的视为不合格,不合格的免发一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3.1.2 月绩效考核全年累计3次不合格的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年度考核等次不合格的免发当年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