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民众身体健康和饮食安全,落实市场主办方和入场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市场主办方和销售者诚信守法经营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市场开办方进货查验制度 第2条 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以下简称市场开办者)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安全承担管理责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开展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活动,保障食用农产品安全。第3条 市场开办方是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主体,应当主动履行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进货查验记录执行情形进行检查,检查内容:1、检查其是否如实记录所购进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2检查其进货查验记录和凭证是否达到不少于保质期满六个月的保存期限;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第四条 市场主办方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