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设备验收、采购、报废制度一、设备报废:1.设备使用年限长,破损严重,继续使用存在安全隐患。2.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检验中给予判定报废。3.能耗过大,污染环境超标,无法改造,继续使用得不偿失。4.主要结构和部件损耗严重,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大且不经济的。二、设备修理:1.要求参照相应锅炉专业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锅炉受压元(部)件更换不低于原设计要求。2.不应当在有压力或者锅水温度较高的情况下修理受压元(部)件。3.在锅筒(锅壳)挖补和补焊之前,修理单位应当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工艺试件应当由修理单位焊制。4.锅炉受压元(部)件采用挖补修理时,补板应当是规则的形状,如果采用方形补板时,四个角应当为半径不小于100mm的圆角。5.受压元件不能采用贴补的方法修理,受压元(部)件因应力腐蚀、蠕变、疲劳而产生的局部损伤需要进行修理时,应当更换或者采用挖补方法。三、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维护:1.在用锅炉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校验一般在锅炉运行状态下进行,校验后加锁或铅封,安装中不能摔、砸、碰撞,锅炉运行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