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长安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长安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业务,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及长安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协定存款,是指在单位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之上开立具有结算和协定存款双重功能的协定存款账户,并约定基本存款额度,由银行将协定存款账户中超过该额度的部分按协定存款利率单独计息的一种存款方式。第三条 凡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开立或符合条件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的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以下简称单位),均可申请开立人民币协定存款帐户。第四条 凡申请在长安银行开立协定存款帐户的单位,须在长安银行开立人民币基本存款帐户、一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第五条 协定存款帐户的开立、使用、撤销等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办法、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长安银行人民币单位协定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