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制度一、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采购员在采购下列食品及其原料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索证。1、乳制品; 2、 肉制品;3、水产制品;4、蛋制品;5、粮谷类制品;6、糕点(包括面包);7、食用油; 8、调味品、酱腌菜;9、蜂蜜;10、豆类、薯类、蔬菜类、菌类、果品类制品;11、酒类、饮料(包括固体、液体)、茶叶及冷饮食制品; 12、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13、新资源食品、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等需要特殊审批的食品;14、食品添加剂;15、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设备;16、食品用洗涤剂、消毒剂及洗消剂;17、进口食品及出口转内销食品;18、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当索证的其它食品。二、采购上述食品时,应当索取食品生产单位和供货商的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对其是否在有效期限和许可项目范围内进行核对;同时,还应当索取食品生产单位或委托检测单位出具的同批次产品质量和卫生检验合格证或报告。三、表明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还应索取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