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一、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2、 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参加工作。3、 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得培训。4、 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5、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正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6、 从业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7、 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8、 应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