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发布单位】 质检总局 【发布文号】 总局令第127号【发布日期】 2010-4-4【生效日期】 2010-6-1【效力】 有效【备注】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0年3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局 长二一年四月四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生产的监督管理,根据、及其和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实施生产许可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食品添加剂是指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以标准、公告等方式公布的可以作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物质,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生产,不得作为食品添加剂实施生产许可。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范围内生产食品添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