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高级教师水平评价标准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评价标准适用于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基础教育教学及教研工作的在职在岗并获得相应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二条 思想品德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团队合作、改革创新精神。 二、任现职以来,符合下列条件: (一) 年度考核称职(合格)次数不少于学历、资历条件规定的任教年数,其中近2 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 (二)2 年内没有出现因工作失职而引发事故造成损失,体罚学生、变相体罚学生,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材料和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或违反学术规范等情况。 第三条 学历(学位) 、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