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对建设工程实体以及建设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中间产品、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安全、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的活动。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实施有偿服务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具有相应资质(备案)和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