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青岛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正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交通事故)的处理适用本规定。其中,火车与车辆、行人在铁路道口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三条市、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公安机关是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其所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第二章观场处理第四条造成人员伤亡或发生事故车辆不具有移动踏实条件的交通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观场。第五条仅造成财产损失且发生事故车辆具有移动条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现场:(一)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二)记录对方车辆种类、号牌等;(三)标记车辆停放的轮胎位置;(四)将车辆移至附近不妨碍交通的地点;(五)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