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财政性资金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风险案情介绍A公司成立于2006年,是一家主要从事经济性农作物种植、食用油产品研发和生产销售的高科技现代化企业。作为中部某传统农业省份的一家涉农科技类龙头企业,A公司自成立以来即获得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根据相关政策申请到中央和地方政府提供的大量财政性扶持资金。据统计,截至2012年底,A公司累计获取各项财政类补贴资金近1800万元,包括特色产业发展资金、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科技创新资金等。除少量奖励资金(如著名商标奖励资金)外,A公司将收到的大部分财政性补贴收入在会计上做递延收入处理,且未按要求对财政性资金进行单独核算。2013年底,该省财税部门在对省内企业实施财政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检查时发现A公司对财政资金的处理存在不合规之处。主管税务机关在对A公司实施纳税评估及财政补贴收入的专项检查后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认定A公司在2009年至2011年度存在未将收到的财政扶持/补贴资金计入补贴收入的问题,要求A公司调增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税款和滞纳金400多万元人民币。财政性资金范围的界定当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