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阿拉善盟露天煤矿管理办法2013-1-22 16:53:0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有序开采煤炭资源,降低露天煤矿和其它煤田(煤矿)露天工程建设项目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和污染,预防和减少地质灾害,确保安全生产,依据矿产资源法、安全生产法、招标投标法、环境保护法、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露天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煤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煤田火灾灭火规范等,结合阿盟实际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阿拉善盟行政管辖范围内的所有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第二条 露天煤矿是指在全盟范围内所有露天开采煤矿和煤田(煤矿)防灭火工程、煤田(煤矿)采空区治理工程以及其它以露天剥离方式进行的煤田(煤矿)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包含露天地面辅助工程及其它配套设施的建设(以下简称:“露天工程”)。有探矿权的露天工程按照无矿权露天工程管理。第三条 露天工程的日常管理由属地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第四条 盟直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工程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一)经信委(煤炭工业局)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