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药品零售和连锁门店的质量管理第一节 管理职责第五十八条 药品零售和零售连锁企业应遵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应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悬挂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 基本要求: 1、企业应遵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从事药品经营活动。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应悬挂在营业店堂的显著位置上。 3、零售连锁门店前应悬挂本连锁企业的统一商号和标志。 实施要点: l、企业必须依法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企业的经营方式不得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所核准的经营方式,只准零售,不得从事药品批发业务;企业经营药品的范围不得超出药品经营许可证所核准的经营范围,不得经营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以及国家规定零售企业或门店不得零售的其他药品等。未经批准不得经营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与执业人员要求相符的执业证明(如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等)应悬挂在营业店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