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药品零售企业(连锁直营门店、批发下属药店)申办药品经营许可证一次性告知内容一、申办条件:(一)人员要求: 1、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2、企业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下同)。 3、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符合规定要求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上人员应熟悉与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职责及药品基本知识。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职在岗,并与所就职企业签订经劳动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 4、拟办企业所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 5、药品零售企业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兼职、挂职,营业时间必须在岗履行职责。6、具体人员条件要求:(1)企业负责人必须是执业药师,另外再配备一名药师(含中药师,下同)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如企业负责人为总部执业药师兼任,实施在线审方的,则每一家需另外配备2名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如有中药饮片配方经营范围的,则必须有一名中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2)企业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