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融资回租租赁合同效力的认定一、据以研究的案例 2000年8月9日,纽科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科租赁公司)与北京巨港织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港公司)、北京沃克曼贸易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沃克曼贸易公司)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协议,约定纽科租赁公司购买巨港公司织袜设备后将该设备租赁给巨港公司使用,并在计划表中约定了租赁期限为2年,分8个季度,每季度租费金额.55元;沃克曼公司“不仅作为保人而且作为主要债务人保证承租人在到期时按时支付其应向出租人支付的随时可能到期的全部或每笔款项”。同日,纽科租赁公司与巨港公司按照融资租赁协议的约定签订了购买合同,约定:买方(纽科租赁公司)在收到标明设备原价值的原始发票等相关文件后应向卖方(巨港公司)支付人民币元,在签订购买合同和融资租赁协议后7日内由卖方向买方支付人民币.55元(手续费人民币.00元+第一季度租费人民币.55元)。上述协议签订后,纽科租赁公司分别于2000年8月29日、2000年9月6日向巨港公司支付了元、.45元,在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