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融资租赁税务若干问题融资租赁税务会计若干问题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营改增全面试点后,融资租赁业务范围由有形动产扩展至不动产,本文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及相关规定,对融资租赁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作简要分析,希望对读者有所裨益。一、融资租赁基础概念(一)融资租赁公司类型在我国境内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主体主要有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与金融租赁公司,三者的成立要件与业务范围有所区别(参见下表)。类别投资主体设立条件/审批部门经营范围政策依据内资融资租赁公司无特别限制,参照公司法执行1.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6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