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认请融资租赁业务的金融性质尽快理顺并强化对融资租赁业的监管体制 融资租赁法起草组顾问小组顾问 裘企阳融资租赁是我国在八十年代初从国外引进的一种交易方式,是存在于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种经济活动。我国现有金融租赁公司12家,正在开展业务的10家,现有外商投资租赁公司31家,正在开展业务的11家。2003年我国的租赁融资额合计为175亿元。作为租赁的一个类别,融资租赁具有同任何其它租赁相同的特征,即,这是一种以收取租金为对价而转让不消耗的、可相对独立地发挥功能的有体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的交易。不转让标的物的处分权这一点,是它同买卖的区别;标的物不是货币这一点,是它同借贷的区别。融资租赁同其它租赁的区别在于,就交易形式而言,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区别很明显。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不是出租人既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