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从社会契约论与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与基础看“和谐社会”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构想了这样一个他愿意生活的国度,那是法制健全的民主政体,将平等与不平等完美地协调起来,以最合乎自然法则和最有利于社会地方式,使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个人幸福恰好保持一致。在那个国度,无人能自称凌驾于法律之上,国外也无人能强迫一国屈服于任何权威。确实,如果要求人们实现和谐,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实现。和谐作用的发挥与法律紧密相连。法律本身具有许多优越性,如:强制性,规范性,全面性,程序性。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要求法律的变革,体现在法的价值领域,主要是把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手段和谐列入法的价值。在可持续发展的条件下,和谐对法的价值起补充作用,我们同时可以看到和谐精神在各法中都有体现,法的价值是从各法中抽象出来的,对法的实现有宏观指导意义,它在各法中都有体现,贯穿于各法。公法是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的,通过公权力和私权利的有效配合达到人与社会、人与国家的关系和谐;社会法(如经济法)既有私法领域的关系,也有公法领域的关系,前者表现为各私利主体通过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