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企业所得税收入小于增值税收入是否合理?提示:增值税处理时,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为不同的税种,计税依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有不同的规定,上述事项的确存在增值税销售额与企业所得税收入不一致,但符合相关税务法定。案例某软件公司在向某客户销售一款软件后,另与其签订了2年期(2013.12014.12)的后续维护服务合同总价20万元。此服务已于2013年1月全部收取款项并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计上没有一次全部确认为2013年收入而是分两年确认收入,2013年只确认收入94340元。税务处理上,如果2013年度汇税清缴时纳税调整94340元(即把会计上暂未确认的2014年的收入纳税调增),是否会造成企业所得税收入与增值税收入不一致,税务局是否会认可这种差异?分析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