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公司隐名出资人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隐名出资的概念国内外通说认为,“隐名出资”这一概念的形成最早应当追溯到中世纪意大利港口实行的康敏达契约(COMMENDA)。在这种经营管理的形式中,出资人虽然不参与经营,却在出资范围内承担了有限责任和按出资比例分配得失。目前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隐名出资人”这一概念,更多的是学术界和实务界的探讨,并且在表述上多称之为“隐名股东”。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1)根据书面协议或口头协议而委托其他人代为持有股权的人。(2)尽管以实际出资来认购公司的股份,但是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记为其他人的投资者。(3)虽然不具备股东的形式特征,但是其对公司进行了实际出资并切实享有股东权利的出资人。2、 隐名出资人的特征 隐名出资人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隐名出资人的“隐名”行为往往基于主观或客观、合法或非法的原因;(2)隐名出资人与名义出借人即显名出资人之间对隐名出资达成了某种合意;(3)隐名出资人实际出资,其姓名或名称并不记载于工商登记材料、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4)隐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