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内蒙古自治区物业服务收管理办法(内发改费字20041708号 2004年10月15日起执行)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旗县(区)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