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南通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积极帮助城乡低收入群众申请住房、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苏民发200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低收入家庭的收入认定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至少一人取得当地常住居民户籍(不含外地在本市就读的学生),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抚(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成员。第四条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负责制,以家庭为单位,实行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属地化管理。第五条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的管理工作。县(市、区)民政局负责所辖区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认定的具体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受理、审核等工作。社区居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