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共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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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落实北京市实施办法,完善民办学校设置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申请设立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面向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设置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符合地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第四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第二章 设置条件第五条 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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