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特种设备(叉车)管理制度一、本制度所称厂(场)内机动车是指不属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注册挂牌的;只限于在企业厂(场)区内行驶的车辆。二、新增场内机动车辆,在投入使用前可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地区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每台2份);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操作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与维保单位签订的维保合同,或者是制造企业对新增特种设备提供免费维修保养的证明,或者与本单位维保人员签订维保责任书;维保单位的资格证(复印件),或者本单位维保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使用和运营的安全管理制度。三、使用单位领取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在规定位置上固定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相关牌照。四、场内机动车辆停用的,应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请报停;场内机动车辆停用后重新启用时,也应该向安全监察机构提出启用申请,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五、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