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会计处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办法(财会200512号)及本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本行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成立特殊目的信托,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化收益,将发行金额作为对价偿付发起机构的结构性融资活动。在信贷资产证券化活动中,本行同时作为贷款服务机构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管理证券化信贷资产。第二章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第三条 信贷资产终止确认的信贷资产转移。本行已将证券化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应当终止确认该证券化资产,并将该证券化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终止确认是指将证券化资产从本行的账上和资产负债表内转出。 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主要情形包括:(一)不附任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