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名称: 挂车配件生产项目建设单位(盖章) :梁山华骏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编制日期: 2018 年 10 月生态环境部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1. 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 30 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2. 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3. 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4. 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5. 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
2、等。6. 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它建议。7. 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8. 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 挂车配件生产项目建设单位 梁山华骏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 张以春 联系人 张以春通讯地址 济宁市梁山县城金城路 51 号联系电话 13280041111 传真 邮政编 码 272620建设地点 济宁市梁山县拳铺镇林庄村西 235 米立项审批
3、部门 批准文号 建设性质 新建 / 改扩建 / 技改 行业类别 及代码 C3311 金属结构制造占地面积 10200m2 绿化面积 500总投资 (万元 )300 其中:环保投 资(万元) 12 环保投资占总投资比例 4%评价经费 预计投产日期 2019 年 1 月项目背景、内容及规模:一、项目背景:梁山华骏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林庄村西 235 米,租用厂房建设挂车配件生产项目。项目建成后不仅能满足市场的一部分需求,减缓市场压力,还能解决一部分人的就业问题,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该公司预计于 2018 年 12 月动工建设,2019 年 1 月建成投产,项目总投资
4、 300 万元,资金来源均由项目单位自筹解决。本项目为新建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第 1 号令)的要求应该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此,梁山华骏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我公司接受委托后,立即开展了详细的现场踏勘、资料收集工作,在对本项目程有关环境现状和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后,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生态环境部第 1 号令,本项目类别为“第二十二、金属制品业中的 67 金属制品加工制造中的其他类别”,经核算项目油漆及稀释剂总用量约为 0.2
5、827t/a,满足生产规模不属于“ 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 吨及以上的”条件,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2 -二、项目建设政策符合性分析:1、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为挂车配件生产项目,经查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发改委令 2013 第 21 号),本项目不属于其中“ 鼓励类” 、“限制类”和“ 淘汰类”,本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2、土地政策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不属于国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规定的项目;项目位于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林庄村西 235 米,根据梁山工业园管委会
6、出具的证明,项目用地符合梁山规划。项目的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政策。3、与梁山工业园区规划相符行分析用地规划相符性本项目位于梁山县林庄村西 235 米,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租赁协议和梁山工业园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证明,项目用地符合梁山规划,项目的建设符合梁山工业园用地规划。产业规划相符性分析根据关于梁山工业园(山东省 专用汽车产业园)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梁山县环境保护局,2018 年 7 月 3 号)。梁山工业园主要以汽车零部件制造、汽车研发教育等产业为主,汽车零部件回收利用、维修服务等专用汽车产业集群配套产业为辅,以及纺织服装、食品加工等轻工业、商贸娱乐生活性服务业等固有产业。本项目为挂车配件生产
7、项目,为“挂车配件生产项目”,符合梁山工业园规划产业定位。4、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2017 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符合性分析表 1-1 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2017 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符合性序号 工作方案规定 本项目情况 结论1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以下简称“2+26” 城市)本项目位于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林庄村西235 米,属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内。符合210 月底前完成违法“
8、小散乱污”企业取缔工作。相关地方各级政府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专项取缔行动,采取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等措施,确保“小散乱污” 企业整改到位。本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经治理后可达标排放,因此,本项目不属于“小散乱污”企业。符合- 3 -3全面推进排污许可管理。 “2+26”城市要率先完成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推进重点行业治污升级改造,6 月底前,完成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10 月底前,完成钢铁、水泥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各地结合污染排放特征和地方
9、排放标准实施要求,在全国率先开展医药、农药、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率先实施全面达标排放行动计划。全面加强低效大气治污设施和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企业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纳入环保重点监管范围,督促企业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建立企业排污台账,从严处罚违法排污行为。本项目应积极响应当地政府开展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建立企业排污台账,严禁违法排污行为。符合5、与环保部环环评2016150 号文的符合性分析表 1-2 本项目与环保部环环评2016150 号符合情况分类 文件要求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一)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实行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相关规划
10、环评应将生态空间管控作为重要内容,规划区域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在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中应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要求,提出相应对策措施。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本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相关技术规范及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的有关要求,不在梁山县生态保护红线内符合(二)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有关规划环评应落实区域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要求,提出区域或者行业污染物排
11、放总量管控建议以及优化区域或行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的对策措施。项目环评应对照区域环境质量目标,深入分析预测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强化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本项目结合自身项目特点,深入分析预测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关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符合(三)资源是环境的载体,资源利用上线是各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耗不得突破的“天花板”。相关规划环评应依据有关资源利用上线,对规划实施以及规划内项目的资源开发利用,区分不同行业,从能源资源开发等量或减量替代、开采方式和规模控制、利用效率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提出建议,为规划编制和审批决策提供重要依据本项目采用行业先进的生产
12、设备,整个生产过程机械自动化程度高,大大降低了成本,节约资源。注重固体废物的回收循环利用,真正做到了清洁生产符合强化 “三线一单”约束作用(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是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以清单方式列出的禁止、限制等差别化环境准入条件和要求。要在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试点的基础上,从布局选址、资源利用本项目从布局选址合理,固体废物利用及资源能耗方面均符合国家产业等政策的要求符合- 4 -效率、资源配置方式等方面入手,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充分发挥负面清单对产业发展和项目准入的指导和约束作用(五)加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规划环评要探索清单式管理,在结论和审查意见中明确“
13、三线一单”相关管控要求,并推动将管控要求纳入规划。规划环评要作为规划所包含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对于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项目环评,依法不予审批。规划所包含项目的环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予以简化本项目环评对验收及监管计划进行了讨论及论述 符合(六)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现有项目环境管理联动机制。对于现有同类型项目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严重、环境违法违规现象多发,致使环境容量接近或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在现有问题整改到位前,依法暂停审批该地区同类行业的项目环评文件。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应对现有工程的环境保护措施及效果进行全面梳理;如现有工程已经造成明显环境问题,应提出有效的整改
14、方案和“以新带老” 措施本项目属于新建项目,且通过分析,不会对周边环境空气、水环境及声环境造成明显影响,并对可能出现的环境影响提出了相应的环保措施符合建立 “三挂钩 ”机制(七)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对环境质量现状超标的地区,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的,依法不予审批其环评文件。对未达到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要求的地区,除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外,依法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排放相应重点污染物的项目环评文件。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项目本项目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后,可以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符
15、合6、项目与南水北调工程的关系本项目距离京杭运河 2545m,位于山东省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沿线重点保护区,排放水需满足山东省南水北调沿线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599-2006)及修改单(鲁质监标发201135 号)重点保护区域中的标准。本项目运营过程中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外运堆肥,不外排。7、“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表 1-3 “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内容 符合性分析 符合性生态保护红线 本项目位于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林庄村西 235 米,周边无自然保护区、饮用水资源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目标,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 符合资源利用上线 本项目营运期将消耗一定的电源、水资源,项目电源、水资源
16、的消耗相对 于区域而言较小,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 符合- 5 -环境质量底线本项目周围大气环境、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声环境质量良好。本项目废气、噪声经一定措施后,能够达标排放;生活污水定期清掏,外运堆肥,不外排;无生产废水排放;固体废物能够得到合理处置,对周围环境质量影响不大。符合负面清单 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2013 年修正版)中淘汰类内 符合项目建设符合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中“三线一单”的要求。8、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符合性分析根据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中的规定,本次生态保护红线只针对山东省陆域范围进行划定,主要包括重点
17、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根据主导生态功能生态保护红线区分属生物多样性维护、水生物多样性维护水源涵养、土壤保持防风固沙 4 种生态功能类型。本项目位于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林庄村西 235 米,项目周围 1km 范围内没有历史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及重要生态功能区;根据山东省济宁市生态红线划定方案可知,济宁市梁山县共有 3 处生态保护红线区,分别为京杭大运河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梁山运河湿地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区、梁山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区。表 1-4 梁山县生态红线区域信息表生态保护对象 范围京杭大运河水源涵养生态保护红线区 经过任城区、微山县、鱼台县、汶上县、梁山县、
18、嘉祥县,占地面积 39.90km2。梁山运河湿地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区 梁山县西部,与郓城县交界,占地面积 0.96km2。济宁市梁山县生态保护红线区 梁山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区 梁山县中部,大运河以西,占地面积 14.02km2。本项目厂区中心坐标(N354435.96,E1160635.32),距离项目最近的生态红线区梁山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保护红线区位于本项目西北侧 4.97km,不在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生态功能区红线区见附图 5。9、行业政策符合性(1)与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环保部 2013 年 31 号公告)的符合性。表 1-5 本项目与挥发性
19、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符合性序号 项目 符合性分析(10)在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 VOCs 产品的使用过程中的(11)VOCs 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1 含 VOCs 产品的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废气收集措施,提高废气收集效率,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与逸散,并对收集后的废气进行 本项目喷漆过程产生的VOCs 采用收集措施(收集- 6 -回收或处理后达标排放 效率 90%以上),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与逸散。三、末端治理与综合利用2对于含低浓度 VOCs 的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可采用吸附技术、吸收技术对有机溶剂回收后达标排放;不宜回收时,可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生物技
20、术、吸收技术、等离子体技术或紫外光高级氧化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项目调漆、喷漆、晾干过程产生喷漆废气经密闭喷漆房和晾干房内负压收集系统收集后,经干式漆雾过滤器(过滤棉吸附)+二级 UV 光氧废气处理设备处理后经 1 根 15m 高排气筒(P1)排放。3 对于不能再生的过滤材料、吸附剂及催化剂等净化材料,应按照 国家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处置不能再生的过滤材料、吸附材料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五、运行与监测鼓励企业自行开展 VOCs 监测,并及时主动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结果。建议企业自行开展 VOCs监测4 企业应建立健全 VOCs 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规程和台帐等日常管理制度,并根据工艺要
21、求定期对各类设备、电气、自控仪表等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施的稳定运行。企业应按规定进行日常管理由上表可知,本项目的建设总体符合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部 2013 年 31 号公告)的各项要求。(2)与山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方案(鲁环发2016162 号)符合性。表 1-6 本项目与山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方案符合性序号 鲁环发2016162 号规定 本项目情况 结论1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要依据原辅料、工艺设计和物料平衡,深入分析固体废物的产生环节、种类、性质及危害特性,科学预测产生量,评价其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方式的环境
22、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本项目依据原辅材料、工艺设计和物料平衡,合理评价废气、废水、固废环境影响。符合2降低单位产品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鼓励企业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涂装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 排放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本项目在喷漆室内进行喷漆,有机废气经吸附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单位涂装面积的 VOCs 排放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符合3加强工艺废气的集中收集和治理。涂料、稀释剂、清洗剂等含 VOCs 的原辅材料应储存或设置于密封容器或密闭工作间内以减少VOCs 的无组织排放。喷漆、流平和晾干等本项目涂料等含 VOCs 的原辅材料储存于密封容器、放置于密闭的喷漆
23、工作间内以减少 VOCs 的无组织排放。调漆、喷漆、晾干等产生 VOCs 废气的符合- 7 -产生 VOCs 废气的生产工艺应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配备有机废气收集系统。除工艺有特殊要求外禁止露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因工艺要求无法设置密闭工作间的,VOCs排放工段应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收集系统。经收集的有机废气应采用催化燃烧、热力焚烧以及其它适用的新技术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生产工艺均在密闭的车间内进行,配备有机废气收集系统,VOCs 经收集后采“干式漆雾过滤器(过滤棉吸附)+二级 UV 光氧废气处理设备 ”,工艺进行吸附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4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
24、、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建立台账管理制度,详细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 年。符合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山东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方案(鲁环发2016162 号)的各项要求。(3)本项目与山东省 2013-2020 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与和山东省 2013-2020 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行动计划(2016-2017 年)符合性分析根据山东省 2013-2020 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山东省 2013-2020 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行动计划(2016-2017 年)(鲁政字【2016】111 号文)文
25、件的规定,本项目与该规划符合性分析见表 1-7。表 1-7 项目与山东省 2013-2020 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符合性分析要求 本项目符合性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全面淘汰燃煤小锅炉,到2015年底前,城市建成区、热力管网覆盖范围内,除保留必要的应急、调峰供热锅炉外,淘汰全部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茶浴炉。将工业企业纳入集中供热范围,2017年底前,现有各类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硬实施热电联产活集中供热改造,全面取消分散的自备燃煤锅炉;不在大型热源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每个工业园区只保留一个燃煤热源。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其他地区,改用型煤或洁净煤。本项目
26、不设置锅炉。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本项目不设置锅炉。严格环境准入 严格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类项目建设要求。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采取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新、改、扩建项目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车间有机废气的收集率应大于90%。本项目有机废气收集效率不低于90%。深化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需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大于90%。本项目有机废气净化效率不低于90
27、%。山东省2013-2020 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行动计划(2016-2017 年)能源和产业结构调整严格环境准入,以区域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引导产业布局优化。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积极化解过剩产能,强化重点行业产本项目不设置锅炉。- 8 -能控制。六是强化热电联供,淘汰分散小锅炉。工业污染综合治理加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到2017年底,全面完成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标准要求。本项目有机废气经处理后能够达标排放。由上表可见,本项目满足山东省 2013-2020 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要求。(4)本项目与关于印发“十三五” 挥发性有机
28、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的通知(环大气2017121 号)符合性分析根据关于印发“ 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的通知(环大气2017121号),本项目与该方案符合性分析见表1-8。表 1-8 项目与 “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符合性分析要求 本项目符合性(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2、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新建涉VOCS 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新、改、扩建涉 VOCs 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 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本项目有机废气的收集效率不低于90%,处理效率不低于 90%,处理达标后由 1 根 15m 高排气筒排放。(
29、二)加快实施工业源 VOCs 污染防治5、因地制宜推进其他工业行业 VOCs 综合治理。各地应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征和 VOCs 治理重点,因地制宜选择其他工业行业开展 VOCs 治理。本项目有机废气的收集效率不低于90%,处理效率不低于 90%,处理达标后由 1 根 15m 高排气筒排放。(五)建立健全VOCs 管理体系3、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建立健全涉VOCs 工业行业排污许可证相关技术规范及监督管理要求。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 年版)、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 号),本项目属于实施简化管理的行业。五、保障措施(五)加强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督促各地
30、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VOCs 排放重点企业名单及 VOCs 排放情况。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企业应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加大环境宣传力度,鼓励、引导公众主动参与VOCs 减排。本项目在建设后须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由上表可见,本项目满足“十三五”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的通知(环大气2017121 号) 的要求。综上,该项目的建设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环保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三、选址合理性分析:本项目厂址位于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林庄村西 235 米,项目地理位置见附图 1。项目东至林庄小学,西至大路,南至华宇挂车,北至义行挂车。本项目周围 1km 范围内没有历史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区及重要生态功能区。本项目生产过程较为清洁,各项污染物采取切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