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外资企业通过互联网销售产品的法律合规问题(第二部分)黄春林 律师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目 录:引 言一、外商投资互联网业务的限制电信体系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体系商务体系三、通过互联网销售产品的不同模式之准入条件四、通过互联网销售产品法律风险提示及应对措施三、通过互联网销售产品的不同模式之准入条件根据上述内容,外商投资、从事互联网销售产品业务(增值电信业务)具有一定的限制条件,但上述限制条件是概况条件,具体涉及每一个领域以及如何归类,则成为实践操作中的难题,本部分将详细解读。如前所述,本文提及的“通过互联网销售产品”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种模式:外资传统企业新增互联网销售渠道、设立专门从事互联网销售的外资公司(如卓越亚马逊等)、设立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外资公司(如易贝易趣等)。由于该等模式可能分属不同的电信业务领域,则相应的监管政策各有不同,相面一一介绍。(一)传统外资企业新增互联网销售渠道模式随着中国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传统企业开始试水通过互联网销售自有产品,越来越多的商业企业从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