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会员单位分支机构及客户维护管理办法(试运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天津贵金属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会员单位的经营活动,加强对交易所会员单位的监督管理,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秩序,控制市场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全体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第二章 业务模式第三条会员单位只能在其注册所在地及其在交易所备案的分支机构注册所在地开展业务及经营活动。会员单位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借助居间人拓展市场、发展客户。第四条会员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相关设施;(二)分支机构有健全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贵金属业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三)分支机构负责人最近二年无违法、违规记录;(四)分支机构业务岗位人员具备贵金属投资经验或其它金融行业从业经验;(五)承认交易所各项业务管理办法;(六)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本办法所指居间人是指由交易所会员单位报交易所备案,符合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