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房地产公司取得预售收入的账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完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进行调整。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一)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1、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